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申*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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