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褚某某与安阳县某中心、安阳某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褚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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