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