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连松江、杨**与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连松江、杨*申请执行曹*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连松江、杨*依据生效的(2012)辉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12835.4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110元,执行费90元,逾期未履行。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200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辉民初字第942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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