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江**、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崔*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郭*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郭*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457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以随时来法院恢复执行,这期间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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