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贾*申请执行朱*等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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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李**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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