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高*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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