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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高*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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