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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李**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民诉被告李*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许*民诉称: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8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至今未还,要求被告立即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提供的欠条确实是我出具的,但我只是个记工员,我们的老板大*已经死亡,此款应由老板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以此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供书面证据材料。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份,原告在修武为被告打工,被告应付给原告工资款18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

经审理认为:债务应予清偿。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款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向原告及时支付工资款。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许*民工资款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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