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孙*等人申请执行郭*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连松江、杨**与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崔**与江**、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河南新**限公司、王**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获嘉县**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贾**与朱**、高瑞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薛**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李**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卢**与被告延津县榆林乡成名学校劳动报酬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