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曹*与新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郑州*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郑州*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经查证,新乡*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已将案件材料退回河南省郑州*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原告秦*与被告赵**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与被告赵**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与被告赵**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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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新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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