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林诉被告温县*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更贵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92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温县*限公司欠原告张*工资928元,被告定于2009年9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