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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温县**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林诉被告温县*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更贵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928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温县*限公司欠原告张*工资928元,被告定于2009年9月1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温*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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