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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冯**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诉被告冯*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冯*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新景、人民陪审员焦*参加评议,因被告冯*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冯*依法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并于2014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的委托代理人任敬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诉称:2012年6月至9月份被告欠我工资款10000元,并于2012年9月24日给我写了欠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给付,无奈诉至贵院,望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冯*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9月原告随被告干活。2012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显示:“今欠到冯发群工资1万元整壹万圆整,支取7500,欠款人:冯*,以上工资回家合对干活天数为准,2012年9月24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并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工资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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