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曹**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曹*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拖欠的工资款13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欠原告工资款属实。

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工资款1370元。

原告曹*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月27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我工资款没有支付。

被告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被告曹*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双方表示无异议,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曹*跟随被告曹*(包工头)在谢集谢庄、曹*等工地建房,拖欠原告工资款1370元,2014年1月27日打有欠条一份,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无奈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原告曹*跟随被告曹*干活,因此原告付出的劳动,应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曹*拖欠原告曹*工资款137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款条据,被告曹*对欠款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13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工资款人民币1370元。

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五份,并于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直接交纳上诉费10元(或向商丘*民法院交纳,户名:商*政局,开户行:中国*丘分行营业部,帐号1716020419200113331),上诉于河南省商丘*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