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召诉被告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召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同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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