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国与被执行人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驿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曹**与曹**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曹**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召诉张**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朱**与王**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左**与苳*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符**与被上诉人张**为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刘保山与被申请人吴**、一审被告王**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贾**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