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杰诉被告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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