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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张**、刘**、艾**、艾**、杜**、艾**、马**、高之军、高友士、高友全与韩*、杜**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刘**、艾**、艾**、杜**、艾**、马**、高之军、高友士、高友全与被告韩*、杜**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刘**、艾**、艾**、杜**、艾**、马**、高之军、高友士、高友全撤回对被告韩*、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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