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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王全军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19日以庭外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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