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王**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2月19日以庭外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原告高*民诉被告黄**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英诉被告黄**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曹**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曹**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召诉张**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韦**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与周**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符**与被上诉人张**为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贾**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