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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刚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刚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申请人的丈夫李**与李*刚、富平邮电局合伙开办电杆厂,1999年11月停产至2000年9月15日算账期间,李*刚的工作有申请人完成,李*刚答应给付申请人工资报酬;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信阳**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757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李*刚给付申请人两年的劳动报酬2万元及利息。

被申请人李*刚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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