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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简诉被告廖**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简诉被告廖**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简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姚**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简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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