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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童*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童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武汉**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要求被执行人童某某履行纠纷款20150.00元。2、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及迟延履行金。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童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童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某某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0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童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应予以保护,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童某某应履行武汉**法院(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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