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湖北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劳人仲调字(2015)第29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支付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工资共计9531元及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的社会保险,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湖北海**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1812.7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为5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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