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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柱诉被告邓**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柱及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柱诉称:2011年3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建房合同》,原告承建被告二梯三户七层楼房,属劳务承包,约定工价130元/㎡,每层36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盖起了房子,被告支付了230000元工程款。按照约定价格被告应支付130元/㎡360㎡7(层)+10000元(坡屋顶),共计337600元工程款,扣减已经支付的230000元,还应支付1076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遭到被告拒绝。为此,要求:1、确认原、被告签的《建房合同》无效;2、被告支付工程款107600元。

原告孙**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1年3月份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一份,拟证明原告给被告建房的事实。2、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建房图纸一份,拟证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完成了房屋的面积。

被告辩称

被告邓**辩称:截止目前为止原告未向我交付房屋,我也没验收,也没算账,原告无权要钱,也无权要求我支付诉讼费。

被告邓**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1年3月份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一份及建房图纸一份,拟证明合同是有效的,原告未找我算过账,房屋面积说不清。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均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邓**因私人建房需要,请原告孙**为其包工建造。为此,双方签订了《建房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为:“1、乙方(孙**)按甲方(邓**)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包工建造;2、付款方式:从房屋地梁以上按130(元)/㎡计算,每层房屋现浇完工后,甲方支付工钱三万元整,房屋粉刷竣工后,甲方付清建房工钱90%。3、房屋竣工后,甲方保留10%的工钱,在房屋完工后的第二年,与乙方共同验收无争议的情况下,甲方一次性付清工钱”。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款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孙**即严格按照被告邓**提供的设计图纸开始施工建设,共计建房七层,每层为360㎡,加坡屋顶。2012年3月工程完工。在房屋建设过程中,被告邓**已给付原告孙**劳务工资230000元。

另查明:1、被告邓**没有任何施工资质。

原、被告双方对坡屋顶工价10000元,没有异议。

被告邓**在开始建房至工程完工后,已卖出房屋11套,并由购买者陆续搬进居住。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提供的图纸为证,且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已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明确规定,从事工程建设施工应当取得相应建设施工资质。该案中,被告邓**虽然只是提供劳务活动,但其建房属于建设施工活动的范畴,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被告邓**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故其与原告签订的《建房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结算的效力,而且房屋建好后,被告邓**已实将涉案房屋部分出售给他人,故应视为被告邓**对涉案房屋已实际占有,被告邓**应当按照原告所建房屋的实际平方面和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原告孙**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孙**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建房合同》无效及支付工程款107600元的诉讼请求(经计算原告实际建房应支付的工价为130元/㎡360㎡7(层)+10000元u003d337600元,扣减已支付的230000元,应支付107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辩称原告未向我交付房屋,我也没验收,也没算账,原告无权要钱的辩解意见,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孙**与被告邓**于2011年3月签订的《建房合同》无效。

被告邓**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孙**劳务工资10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被告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湖北省**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农**堰支行;账号:1733-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办公室,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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