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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襄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襄阳**公司劳务合同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员工,截止2013年10月被告共欠原告工资3780元未付。被告于2013年11月26日给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份。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被告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378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冯某某诉称襄阳**公司拖欠其劳动报酬一事,市公安局樊城分局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涉嫌刑事犯罪而立案侦查。根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应驳回冯某某的起诉,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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