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原告郑*为与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2014年7月29日,原告郑*、原告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原告郑*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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