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中国农**市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中国农*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系被告单位退休人员,其向被告主张享受退休地市级劳模同等荣誉津贴等,系基于双方之间原存在劳动关系。对此纠纷,原告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