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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安徽界首**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安徽界首农村商*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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