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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温州雷**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温州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赵*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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