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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顺风**镇江分公司与潘**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顺风*镇江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潘*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江苏*镇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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