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子国诉被告如皋市*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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