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50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争议的是企业公有住房房差货币补贴发放的问题,而公有住房房差货币补贴属于企业内部自由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张*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中国水*程公司于2000年6月通过职代会决议,公司党委同意产生了《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并已上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核准备案、录入国家计算机系统,发出补差公告。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是企业和政府部门双方制定,均已核准的合同,未违反我国禁止性的法律法规,应当遵照执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裁定违法。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判令中国水*程公司履行上述《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货币补差明细表》所列明属于其名下的房差补贴义务,向其支付34540.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中国水*程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水*程公司答辩称:张*不是其在职员工,不属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对象。其主张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缺乏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请求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公司向其支付公有住房货币补差,性质上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货币补贴引起的纠纷,而用人单位的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系在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由政策主导所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亦复函称该办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办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审核工作,由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如何发放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故此,张*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