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但为庆与被告重庆博*)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但为庆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但为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但为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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