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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重庆市**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重庆市*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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