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重庆市*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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