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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宣汉县柏树镇人民政府福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宣汉县柏树镇人民政府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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