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邓*、邓*、邓*、邓*、邓*、邓*与被告告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邓*、邓*、邓*、邓*、邓*、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