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加工厂、范*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溧*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