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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输总公司与北京华**有限公司、徐州**限公司、驻**生医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输总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与被上诉人*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徐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院)、原审被告驻*生医院(以下简称民*院)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华*公司于2009年9月8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有关各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为无效协议;2、返还投资款3086808.54元及利息、利润和损失。运输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裁定驳回运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运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运输公司和民*院于2010年4月6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有关各方签订的两份协议;2、强*院承担项目亏损责任29572.96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3、华*公司承担项目亏损责任108434.18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作出(2009)驻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运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强*院的委托代理人靳*,民*院的委托代理人孟*、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人民法院(2009)驻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95元,退还驻马*输总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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