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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第一化肥厂劳动服务站与兰**关农场联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兰考县第一化肥厂劳动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服务站)因与被申请人兰考县西关农场(以下简称西关农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劳动服务站的法定代表人徐**和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西关农场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17日,劳动服务站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请求:西关农场赔偿经济损失入股本金30万元及17年的利息38.692万元。

2010年9月4日,兰**民法院作出(2009)兰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驳回劳动服务站的诉讼请求。劳动服务站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1月2日,开封**民法院作出(2011)汴民终字第10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动服务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13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1273号裁定:指令开封**民法院再审本案。2013年9月2日,开封**民法院作出(2013)汴民再终字第29号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认为

2014年4月3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3)兰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驳回劳动服务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70元,由劳动服务站承担。

劳动服务站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7月14日,开封**民法院作出(2014)汴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0元,由劳动服务站承担。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劳动服务站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劳动服务站是以违约为由起诉西关农场要求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以双方一直未对联营企业进行清算为由,驳回劳动服务站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是强人所难。本案的审理焦点是西关农场是否违约,是否因违约造成劳动服务站的损失,政府补偿的190多万元西关农场是否应当分给劳动服务站,一、二审判决对这些关键性问题只字未提,有违公平。一、二审法院重审之后作出的判决和重审之前作出的判决一样,偏袒一方。劳动服务站高姿态放弃很多利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服务站请求支持其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西关农场辩称:1995年,西关农场向劳动服务站发出通知,解除了联营合同。劳动服务站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1995年4月,西**场向劳动服务站发出通知,内容为:自1992年以来,徐**自主管理鹅厂,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为此,西**场决定主持鹅厂全面工作,主持经营。从通知的内容来看,其中并无解除联营合同的内容,更无联营合同解除后双方对联营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清算的内容,故该通知不产生解除联营合同的法律效果。

1992年8月,劳动服务站、西关农场和案外人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劳动服务站和案外人各投资15万元,西关农场投入90亩土地,成立联营企业;联营期限为15年。后案外人退出联营,劳动服务站承担了案外人的投资。1992年9月23日,联营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0年,包含涉案90亩土地在内的109.2亩土地被征收。2000年9月19日,兰考县人民政府与西关农场签订《兰考县人民政府划拨西关农场109.2亩土地青苗补偿和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助包干协议》,对109.2亩土地上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进行了补偿。双方于1992年开始联营,到2000年土地被征收时,联营合同未到期,联营合同在到期前是否已经被解除,一、二审判决均未审理查明,那么在土地被征收时,涉案90亩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仍属于联营企业的财产,地面附着物也属于联营企业的财产。西**单方与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单方领取补偿款,损害了劳动服务站在联营企业中的财产利益,给劳动服务站造成了损失。对劳动服务站的损失,西关农场应予赔偿。

1995年4月之后,联营企业由西关农场主持经营,故1995年4月之后联营企业的亏盈情况应当由西关农场承担举证责任。西**单方与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单方领取补偿款,对于领取补偿款的数额也应当由西关农场承担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将联营企业亏盈情况及劳动服务站损失情况的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劳动服务站,不符合本案的案件事实。

劳动服务站的诉讼请求是请求西关农场赔偿损失,但一、二审法院却未对劳动服务站的损失情况进行审理、查明和确认,从而造成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一、二审法院以联营企业未清算为由径行驳回劳动服务站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不当。劳动服务站的部分再审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开封**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和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初字第15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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