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邹*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邹*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4年5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尚未执行标的45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邹*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2)邹*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