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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材料厂与龙口矿**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丘市泓烨耐火材料厂诉被告龙口*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材料厂诉被告龙口*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章**材料厂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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