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佛山市**投资中心与佛山市**业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街道张*村民委员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申请执行佛山市*业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街道张*村民委员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业公司应向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支付出资款300000元,赔偿损失467096元,受理费5800元;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街道张*村民委员会应成立清算组织,对被执行人佛山市*业公司进行清算,并以清算的财产偿还上述债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合源置业投资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225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此外,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1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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