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省**瓷三厂与罗**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广东省*瓷三厂与罗*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埔法经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二项:罗*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将广东省*瓷三厂投资款44936.89元归还广东省*瓷三厂;第四项:罗*仍欠广东省*瓷三厂借款3964.92元,罗*应在归还广东省*瓷三厂投资款时一并归还广东省*瓷三厂。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罗*负担。申请执行人广东省*瓷三厂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地址不详,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到中国建设*广*分行、中国工商*广*分行、中国农业*广*分行、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网站、中国邮政*司大*支行、大埔*管理局、大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埔*理局等部门查询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罗*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梅埔法执恢字第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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