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某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告南宁某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二、冻结原告广西某开发投资集团崇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