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西**限公司与蒙山县**有限公司、付振环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付振环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蒙*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付振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蒙山县*有限公司、付振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广西*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有限公司、付振环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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