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5)揭中法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电视台联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电视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有限公司损失7765028.97元。期届,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房管局、国土资源局、车管所等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金融机构,本院依法于2015年3月12日冻结被执行*电视台在银行的存款,并于2015年7月16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款项127000元,扣除执行费1805元,余款125195元付还申请执行人以偿还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由于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揭中法执字第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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