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莆田市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防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栾*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担任记录。上诉人闽*司委托代理人唐*,被上诉人粤*司法定代表人黄*及其委托代理人韦良钢、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已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港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002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360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40026元(闽*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