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五指山市通什镇什会村委会什会一村民小组诉被告五指山**有限公司、第三人五指山市通什镇什会村委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五指山*村委会什会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什会一村)、五指山*村委会什会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什会二村)诉被告五指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司)、第三人五指山*村委会(以下简称什会村委会)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什会一村负责人王*、什会二村负责人王*、被告康*司法定代表人张*、第三人什会村委会负责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认为证据还有待调取,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原告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五指山市通什镇什会村委会什会一村民小组、五指山市通什镇什会村委会什会二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00元减半收取18450元,由原告五指山市通什镇什会村委会什会一村民小组、五指山市通什镇什会村委会什会二村民小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