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罗*责任公司与被告广*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罗*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罗*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广西*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