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双方在联营期间发生的电费145116.5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145116.5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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